厦集财[2008]47号
转发《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
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镇人民政府、各街道办、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、团体组织:
现将厦门市财政局《转发财政部<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厦财购[2008]2号)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○八年十月二十九日
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08年10月29日印